Page 19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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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將其應繼承之財產同時登記在吳○蓮名下,由其負責管理。鑑
諸首揭判決意旨及兩造之家族繼承慣例,上訴人之母吳○貴係
將其繼承所得之財產信託登記在被上訴人之母吳○蓮名下,許
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管理或處分,其 2 人之間有信託關係存
在,堪以認定。
(二) 惟吳○貴於 41 年 4 月 26 日死亡,信託關係因此消滅,上訴人
為吳○貴之合法繼承人,得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向受託人即被上
訴人之母吳○蓮請求返還受託之財產,然查吳○蓮未曾得吳○
貴或經其繼承人之同意,於 69 年 7 月 9 日逕將坐落臺東縣東河
鄉○○段 984、988、990、1003、1004 地號等 5 筆土地贈與被
上訴人所有,此項權利,並不因信託登記之土地嗣後移轉而受
影響,信託關係之效力,仍應及於被上訴人所取得之部分(參
酌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385 號判決要旨)。旋以吳○蓮於
73 年 6 月 19 日死亡,受託人之繼承人既應保管信託財產,於
信託人請求返還時,予以返還,基此,上訴人仍得據以請求被
上訴人返還受託物,要無不合。
二、法院採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協議過戶並提出系爭所
有權狀交上訴人確認之事實
次查,兩造為分配家產事宜偕同親友聚集被上訴人住處,經雙方協
議後,被上訴人同意將一部分土地過戶予上訴人,作為上訴人之母吳○
貴當初應受分配之家產,且為使上訴人 3 人獲得公平分配,連同被上訴
人自行購買而坐落同一區域之土地(即 983 地號)合計 6 筆,一併過戶
給上訴人,由被上訴人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6 張交上訴人丁確
認,細節部分俟日後一併辦理。審酌被上訴人以逾 70 歲之高齡,對於
表彰家產之所有權狀必定妥善保管,除非必要應不至任意提出示人,以
免遺失,是被上訴人應為主動提出交給上訴人。自被上訴人願慎重提出
所有權狀觀之,上開土地應為被上訴人同意過戶者,且被上訴人確係主
動提出系爭權狀交予上訴人,此有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弟媳戊到場證稱
「當初有協議 6 筆土地中有 1 筆要給上訴人,但不知是哪 1 筆,所以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