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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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上訴人取走之系爭所有權狀謊報遺失而遭科刑,並非同意上
訴人取走系爭所有權狀,更無任何承認過戶事宜之行為;抑
且在前案審理中,證人吳○謙、譚○明、吳羅○香如在場見
聞被上訴人交付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以承諾協同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如此重要之證人何以在 84 年前案訟爭時未舉證證
明,迄 87 年被上訴人起訴請求返還上開權狀時,始行提出,
尤有進者,該 3 名證人之證詞存有重大歧異,何能憑採?
3. 另查上訴人所舉之證人戊證稱兩造曾有協議,被上訴人同意
將系爭土地其中 1 筆給予上訴人,故將所有權狀拿出來交上
訴人確認等語,惟戊所證述之土地部分為系爭土地中之 1
筆,與上訴人主張之 5 筆土地,不相符合,且所謂交付係
「確認」之意,並無以交付權狀作為過戶之方法。
肆、本案爭點
一、上訴人之母吳○貴與被上訴人之母吳○蓮是否遵循原住民阿美族
傳統而成立信託關係?若是,則信託關係之效力是否及於被上訴
人受贈自其母吳○蓮而所有之 5 筆土地?
二、上訴人詐取系爭所有權狀之主張,或被上訴人因協議過戶並提出
系爭所有權狀交上訴人確認之陳述,何者為真?
三、上訴人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有無占有系爭權狀之權
源?
伍、法院見解
一、上訴人之母吳○貴與被上訴人之母吳○蓮成立信託關
係,信託關係隨委託人吳○貴死亡而消滅。信託關係之
效力,仍應及於被上訴人因吳○蓮未經委託人吳○貴或
經其繼承人之同意而贈與所取得之 5 筆土地,上訴人仍
得據以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受託物
按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