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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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2.  查兩造之外祖母吳○妹於 38 年 5 月 22 日死亡,遺有含系爭
                       土地其中 984、988、990、1003、1004 號等 5 筆在內之土

                       地,依原住民阿美族之習俗,當時家族會議口頭約定全部遺
                       產暫時由身為大房之代表吳○蓮即被上訴人之母親管理全部
                       家產,並辦理繼承登記,俟各房獨立後再返還各房應得之家
                       產。上訴人之母親吳○貴為第三房,該房應受分配之家產亦
                       同時登記在被上訴人母親吳○蓮名下,由其管理。俟因吳○
                       貴年輕早逝,兒女年幼,便繼續管理,迄 69 年 6 月 7 日吳○

                       蓮又將上開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至被上訴人
                       名下,足證上開系爭土地原屬家產之一部分,迨 83 年 7 月 5
                       日兩造於親族在場見證下協議家產過戶事宜,被上訴人同意
                       將上訴人應受分配之家產返還登記予上訴人,並主動提出坐

                       落位置係屬同一區域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狀 6 張,由上訴人取
                       得,藉以表示日後被上訴人願意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同時為使上訴人應得之家產價值相當,其中並包括被上訴人
                       自行買賣取得之 983 地號之土地。被上訴人明知上開 983 地
                       號土地為其因買賣自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竟在其女兒及女婿

                       在場之情形下,僅因上訴人「詐稱」欲確認系爭土地所有權
                       人誰屬,即輕易將系爭所有權狀交出,又未立刻阻止上訴人
                       攜離,實難以想像。
                     3.  又查,關於上訴人如何取走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乙節,證人吳
                       ○娥及林○仁於原審均證稱民國 83 年 7 月間係上訴人丁及其

                       女兒至彼等家中,要求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所有權狀,被上訴
                       人取出後,便由上訴人拿走,證人吳○娥更證稱當時「我媽
                       媽(指被上訴人)和我及我先生(指林○仁)以及丁跟他女
                       兒五個人在場。」而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卻稱係上訴人 3
                       人於 83 年 7 月 5 日向伊「詐稱」欲確認土地所有權人,要求

                       提出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正本,而於取得上開權狀後強行取
                       走,證人之證詞顯然與被上訴人之主張不相符合;又原審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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