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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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照。
本件原告雖僅繕寫訴請撤銷被告乙○○與被告丁○○、丙○○間就
系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地上權所為之贈與行為,但既另訴請塗銷地上權
贈與之登記,真意應係就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請求並予撤銷甚明,本院
自應探求當事人真意,就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予撤銷。
又贈與行為及地上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既經撤銷,被告丁○○、丙○
○登記為系爭第 94 之 2 號土地地上權人,即失所依據,原告訴請被告
乙○○、丁○○、丙○○將上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陸、本案評析
本案判決與其後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2 號判決之
系爭事實,幾乎完全相同,均為原住民族土地依部落傳統律法移轉涉及
侵害第三人債權之爭執。惟兩案判決結論卻大相逕庭。花蓮地院認定當
事人所遵守之阿美族部落律法具有「合法正當性」,因此遵守律法之移
轉行為具有基於對規範正當性之善意確信,即使該行為事實上可能造成
第三人之債權無從履行,仍不構成「惡意受讓該物之所有權者」致違反
《民法》第 148 條。但本案高雄地院卻認為,原住民當事人間依傳統上
之特別習慣所為之移轉行為,不論其是否成立,均該當《民法》第 244
條撤銷債務人詐害債權行為之要件。換言之,即使原住民當事人係依傳
統律法之認知而為該項移轉行為,法院仍認為應依市民法意識基準認定
其是否有詐害債權之認識:「其地上權之贈與係以財產權為目的甚明。
而……被告……於為贈與行為時,已無可供債權擔保之資力與財
產,……,被告就系爭土地地上權所為債權上贈與及物權上地上權移
轉……之行為,自已侵害原告之債權,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被告……之贈
與行為及地上權移轉行為,於法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由於法院並不
認同原住民族傳統律法就有債權關係之土地移轉具規範力,逕將移轉行
為解釋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當然即無須考慮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
人依傳統律法對該項移轉行為,是否基於完全不同的規範意識。基於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