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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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1 日本院臺東簡易庭 87 年度東簡字第 2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案訴訟歷程分析如下。
二、判決結果
上訴駁回。被上訴人之聲明減縮為上訴人應將如判決附表所示之土
地所有權狀交還被上訴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 88 年度簡上字第 17 號)
參、當事人主張
一、上訴人方面
(一) 聲明:1. 原判決廢棄。2.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 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1. 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連帶交還如附表所示坐落臺
東縣東河鄉○○段 983、984、988、990、1003、1004 地號等
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6 張,核其用意,應係請求鈞院命
上訴人為一定之行為,即交付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惟上訴人
丁於原審已陳明系爭土地所有權狀當時係由甲保管等語,為
被上訴人所不爭,被上訴人對其餘上訴人並未現實占有乙
節,亦未有明示對其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主張,則未現實占
有者既無法依判決或執行意旨為標的物之提出,從而原判決
遽命上訴人「連帶交還」系爭所有權狀,無異准許被上訴人
得對於上訴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一部
或全部之給付,倘使被上訴人據以聲請鈞院實施強制執行,
上訴人中未現實占有者即有無從交還之情形,原判決顯有違
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