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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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各種情形,予以核定。本院斟酌被上訴人所受之精神痛苦程
度、兩造之學識經歷及財產狀況等節,認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
精神慰撫金以 110,000 元為適當。
陸、本案評析
本案判決認為,依《民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2 款,「I 婚約當事人
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二、故違結婚期約
者」,以及同法第 976 條第 1 項第 9 款:「I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之「故違
結婚期約」及「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之判斷基準,應適用布農族之傳統
律法:「依前揭證人所述,可知布農族固有訂婚儀式結束後,女方需隨
男方返家之習俗,然女方家屬可否隨同女方至男方處所,則依男女雙方
約定」,而上訴人於訂婚宴後載被上訴人返回花蓮途中遭被上訴人哥哥
攔下,表明伊沒事先知會女方家屬說要離開女方家便將被上訴人帶走,
違反訂婚後女方家屬應陪同前往之約定,故認定其違反兩造間有關訂婚
後,被上訴人家屬應陪同前往之約定在先,女方並無「故違結婚期約」
及「有其他重大事由者」。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婚字第 24 號判
決同,兩繫屬法院均認定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為原住民族之「普通法
(common law)」,得與市民法制平行被適用於民事事件中,亦即認定系
爭事件存在有國際私法上之「屬人法的衝突」,從而得因選法結果平行
適用與市民法並存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本案能正面確認布農族原住民之傳統習慣具有「合法正當性
(legitimacy)」,得與市民法規範平行適用於民事事件,固然值肯定。惟
判決所適用之布農族傳統律法的法源依據,僅為同族證人之陳述(「依
高雄縣布農族習俗,女方家屬會陪同至男方家,而基於關心小孩,有跟
男方(上訴人)談到訂婚當天女方家屬要陪同被上訴人至男方(上訴
人)家裡,且約定由女方(被上訴人)的母親、二哥一起跟著過去」、
「花蓮縣的布農族於訂婚儀式結束後,女方就要到男方家去,有時女方
的家屬也有陪同至男方家,但有時沒有陪同,並不一定,要看男女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