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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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與海岸等,且該規範與現在部落生活之扣緊度如何,是否有變異條件,
以及依傳統律法變更姓氏所應遵循之規範為何,是否應將之納入「不利
之影響」之考量中,均未加以敘明。
案例十七 排灣族長嗣繼承制遺產分割案
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3 年度家訴字第 25 號
案由 分割遺產
壹、案例事實
被繼承人沈○德於民國 75 年 4 月 5 日死亡,原告係其女,被告則
係其孫,均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沈○德遺有之 A 項財產,依法由兩造
公同共有,惟兩造無法協調分割方式,按系爭土地並無法律,禁止分割
或兩造訂有不分割之約定,是原告就遺產之分割方式主張按各繼承人之
應繼分比例保持共有。被告雖以原住民排灣族長嗣繼承制之習俗作為抗
辯,但身為長嗣之被告乙○○願遵守繼承法之規定。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 95
年 3 月 2 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判決主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沈○德所遺 A 項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判決
附表所述。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 2 分之 1,餘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