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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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殊親屬制度,子女須從母姓,方得受贈其母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聲請
人因此向法院聲請變更姓氏為母姓「張」。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4 日准聲請人乙○○之姓氏變更為「張」姓。
二、判決主文
准乙○○之姓氏變更為「張」姓。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參、聲請意旨
聲請人乙○○之生母甲○○為阿美族原住民,阿美族原住民社會為
母系社會,生母甲○○已年邁,有原住民保留地欲贈與聲請人,如不改
姓,無由辦理土地過戶事宜,為此聲請變更為母姓「張」。
肆、本案爭點
當事人得否以阿美族母系社會之特殊親屬繼承制度為由,聲請變更
其姓氏為母姓?申言之,是否符合修正前《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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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規定?
31 《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民國 96 年 5 月 4 日修正版本):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
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