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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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 相對人部分
1. 兩造仍在同一單位上班,相對人是當地部落的頭目家族,家
族勢力龐大,因為家族在當地的地位,家族的親友都相當重
視小孩的監護權歸屬,因此也讓兩造關係變得更複雜。
2. 相對人因為家族的地位與角色,經常有許多家族聚會,在聚
會中喝酒是一件平常的事,相對人覺得這是人際間的相處,
彼此關係連結的歷程,相對人無法理解聲請人為何有這麼多
的不滿。因此,兩人在文化不同各自解讀對方的行為或語言
訊息的情況下,更加難以溝通或諒解對方。
3. 又相對人的言語中保有較高的彈性,也表示樂意與聲請人有
好的互動,表示監護權的歸屬,就看法官怎麼判,伊就照判
決遵行,復表示自己無意要將整個事件鬧僵(見中華溝通分
析協會期末評估報告)。
四、法院考量兩造互動不佳,認共同監護實不可行。復審酌
兩造之經濟能力、親職照顧能力與品質、穩定生活照護
環境等事項,判決未成年子女林○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參酌上開伊甸基金會評估報告所示,固認兩造在工作及住所之穩定
性、家庭內部支持系統、親子依附關係方面之能力相當,建議由兩造共
同監護,惟本院考量兩造雖在同一機關上班,但平時互動關係不佳,共
同監護恐成紛爭不斷,意見相左之因,屆時勢必傷害子女之身心成長,
並有滯礙難行之虞。
其次,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經濟能力、親職照顧能力與品質顯較相對
人為佳,且本院審理期間,兩造分別經中華溝通分協會安排多次親子婚
姻等方面會談,經該會評估聲請人在離婚後親職合作能力、個人親職能
力及親子關係的合理性等項目上,均較相對人為優,再考量被監護人之
年紀不滿 2 歲,亟需穩定的生活照顧環境,且此階段亟需母愛關懷撫
育,蓋母愛為幼兒最大之需求等情,認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