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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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債,惟如聲請人所自陳,相對人平日尚接辦鄉村公私活動及主
                      持人,故另有額外收入,合計亦有 3 萬餘元,故足以承擔養護

                      林○樊之能力。況林○樊自出生至兩造發生離婚案件之時,均
                      由乙負養護之責,此有相對人自林○樊出生後為養護而購買嬰
                      兒食用品之顧客購買紀錄查詢表可證。上開由相對人養護期
                      間,聲請人均未負擔任何費用,且在此期間相對人及其母親按
                      期依規定將林○樊送至春日衛生所打預防針,聲請人雖任職衛
                      生所,但聲請人見林○樊至衛生所時,即迴避他處,此有衛生

                      所同仁可證。
                (三)   聲請人與相對人結婚後,因不習慣且帶有輕視原住民之心態,
                      故從未與乙家人有何互動,此從其起訴所載即可資證明;惟林
                      ○樊即有原住民血統,且出生在原住民部落,這是無可避免之

                      先天環境。
                (四)   聲請人雖稱由伊任監護時,可請其父、母及家人協助扶養,惟
                      聲請人與其家人本就疏離,其父、母亦不過問聲請人之生活,
                      此從其任職春日鄉,返回竹田並非遠距,但聲請人或自行租住
                      枋寮鄉之水底寮,或自行建屋在枋寮,少與其家人互動,且亦

                      自陳伊將委請保母照顧幼兒,而非欲請其家人協助。聲請人於
                      訪視時,亦同意未來林○樊在春日鄉就學,既如此,亦宜由居
                      住春日鄉之相對人為監護人較為勝任。
                (五)   林○樊為家中長孫,依原住民習俗,將來需繼承祖業,故有在
                      原住民社區成長之必要。另外聲請人亦可以其衛生專業就近共

                      同教導,可使林○樊有更好之成長環境及陪養優良之人品。
                (六)   若由相對人任監護,因居住鄰近春日鄉衛生所,聲請人可利用
                      公暇隨時就近探視或盡人母之責,下班後可免單獨扶養林○樊
                      之苦,而有充份之休養,白天或假日亦可隨時探視或帶回林○
                      樊同住,可謂兩全其美之選。

                (七)   法院若認不宜由相對人單獨任監護之責,亦宜由兩造共同監
                      護,且目前即以此為之,並無何不妥,且在聲請人上班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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