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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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債,惟如聲請人所自陳,相對人平日尚接辦鄉村公私活動及主
持人,故另有額外收入,合計亦有 3 萬餘元,故足以承擔養護
林○樊之能力。況林○樊自出生至兩造發生離婚案件之時,均
由乙負養護之責,此有相對人自林○樊出生後為養護而購買嬰
兒食用品之顧客購買紀錄查詢表可證。上開由相對人養護期
間,聲請人均未負擔任何費用,且在此期間相對人及其母親按
期依規定將林○樊送至春日衛生所打預防針,聲請人雖任職衛
生所,但聲請人見林○樊至衛生所時,即迴避他處,此有衛生
所同仁可證。
(三) 聲請人與相對人結婚後,因不習慣且帶有輕視原住民之心態,
故從未與乙家人有何互動,此從其起訴所載即可資證明;惟林
○樊即有原住民血統,且出生在原住民部落,這是無可避免之
先天環境。
(四) 聲請人雖稱由伊任監護時,可請其父、母及家人協助扶養,惟
聲請人與其家人本就疏離,其父、母亦不過問聲請人之生活,
此從其任職春日鄉,返回竹田並非遠距,但聲請人或自行租住
枋寮鄉之水底寮,或自行建屋在枋寮,少與其家人互動,且亦
自陳伊將委請保母照顧幼兒,而非欲請其家人協助。聲請人於
訪視時,亦同意未來林○樊在春日鄉就學,既如此,亦宜由居
住春日鄉之相對人為監護人較為勝任。
(五) 林○樊為家中長孫,依原住民習俗,將來需繼承祖業,故有在
原住民社區成長之必要。另外聲請人亦可以其衛生專業就近共
同教導,可使林○樊有更好之成長環境及陪養優良之人品。
(六) 若由相對人任監護,因居住鄰近春日鄉衛生所,聲請人可利用
公暇隨時就近探視或盡人母之責,下班後可免單獨扶養林○樊
之苦,而有充份之休養,白天或假日亦可隨時探視或帶回林○
樊同住,可謂兩全其美之選。
(七) 法院若認不宜由相對人單獨任監護之責,亦宜由兩造共同監
護,且目前即以此為之,並無何不妥,且在聲請人上班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