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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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長環境,不僅係身為伊長子之林○樊未來繼承祖業之必要條件,更可由
部落全員協助撫養未成年子女,相對於情緒不穩定且無親友協助之聲請
人,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酌定兩造所生之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相對人任之。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二、判決主文
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
獨任之。相對人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及期間與林○樊會面交往。聲請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參、當事人主張
一、聲請人方面
(一) 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未成年子女林○樊,
嗣兩造於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調解成立協議離婚,惟對親權歸
屬未達成共識。
(二) 聲請人任職於春日鄉衛生所公職護士,每月平均薪資為 6 萬
元,收入情況相當穩定,且有良好理財觀念,有投保郵局儲蓄
險和銀行醫療保險,聲請人也將擁有自已所有住所(現正興建
中);聲請人父親係退休教職人員,聲請人雙親皆已退休,有意
願協助照顧受監護人,可提供良好正向成長環境。反觀相對人
積欠多家銀行卡債,約積欠 100 萬元,現已遭強制執行,相對
人薪資僅是最低階薪資,若再扣除每月到大學進修所需花費之
交通費、學費等諸多開銷,相對人經濟甚為困窘,無能力獨自
扶養受監護人。再者,相對人生活習慣欠佳,週末或者晚上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