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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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50 位,都知道兩造結婚,豬肉先分解再分給鄰居、親友,然
                       後分一頭豬給女方家。被告家裡的婚喪喜慶伊幾乎都知道,

                       被告母親過世後 49 天並未殺豬,因過世是喪事,不會殺豬等
                       語。
                     4.  證人即被告叔叔徐○德證稱:兩造有因結婚而殺豬,殺豬當
                       天伊有在場,當時大約有 60 幾人在場,是民國 93 年間的
                       事,女方爸媽有來,殺了 2 頭豬,分了 1 頭豬予女方,被告
                       家就殺過這麼一次豬;原住民沒有在過世後 49 天殺豬,也無

                       因人過世而殺豬的習俗等語。
                     5.  證人即原告之父李○賢證稱:被告姊姊之女結婚時有殺 2 隻
                       豬,伊有看到,因伊去朋友家,知道被告家在殺豬,才去被
                       告家,男方帶 2 隻豬到被告家殺,該次殺豬非兩造結婚,豬

                       肉有分給伊 1、2 斤,當時約為民國 96 年 9 月至 12 月間等
                       語。
                (二)   復查經本院函詢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提供原住民結婚儀式相關
                      資料顯示,賽德克族其結婚儀式為新郎準備 2 頭豬以上,1 隻
                      給新娘家人,另 1 隻分送各家鄰居,此有該會民國 101 年 8 月

                      3 日原民企字第 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
                      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八期委託研究計畫賽德克族結
                      案報告 1 書附卷可參。而兩造為賽德克族,倘兩造有舉行殺豬
                      之儀式,可認兩造有依該族之習俗舉行公開結婚儀式,先予敘
                      明。

                (三)   又被告之母楊○蘭於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死亡,被告外甥女林
                      ○娟於民國 97 年 4 月 20 日結婚,有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 2 件
                      在卷可稽。則原告所舉之證人即原告之母葉○琴、父李○賢均
                      證稱兩造結婚並無殺豬,唯一一次殺豬係因被告外甥女林○娟
                      結婚,且殺豬期間為民國 96 年 9 月至 12 月間,與林○娟結婚

                      日期不符合,此部分之證詞尚難採信。而證人徐○忠、徐○德
                      證稱兩造有於民國 93 年間殺豬,並分送豬肉予親友,眾人均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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