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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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之連接因素?更進一步的問題是,臺灣目前有 14 個原住民族,是否每
             個原住民族之傳統身分律法均應被定性為與市民法衝突之屬人法,或均

             以原住民身分為排他性適用之連接因素?當各族之準據法原則相衝突
             時,應如何適用?另外,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所調查之原住民族傳統習
             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報告,尚未包含程序性規則之部
             分,在欠缺完整的選法規則內容之前,逕以市民法選法規則類推解釋,
             是否可能被認為判決不適用法令而違法?
                  本案的另一個成就是,確認了就屬人性質之法衝突者,非必須與繫

             屬法院之本國(或主要適用法系)法同位階或同型式之法律,例如本案
             中關於婚姻之要式,於市民法所適用者,為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前
             之《民法》第 982 條第 1、2 項(「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 2 人以上之證
             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因屬人法衝突之

             選法規則所選擇應適用之賽德克族傳統律法,則為不成文之原住民族普
             通法。後者在市民法規範系統之位階中僅具有補充法源之地位,但仍不
             影響其平行取代市民法之實體規定,而為可適用於系爭事件之法。


             案例二十四           原住民族飲酒文化左右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選定案

               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家親聲字第 22 號

               案由  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壹、案例事實


                  聲請人林○惠與相對人林○明於原為夫妻關係,婚姻關係存續中育
             有未成年子女林○樊,嗣兩造於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調解成立協議離

             婚,惟對親權歸屬未達成共識。聲請人以伊與其雙親得以提供未成年子
             女良好成長環境,且相對人素有酗酒、晚歸惡習,且存在負債,於經濟
             上相對窘迫等情,聲請法院酌定伊獨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相對人則
             以:相對人伊在經濟上足資負擔林○樊之教養費用,且原住民部落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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