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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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悉兩造結婚,亦證被告所辯兩造有於民國 93 年間因結婚而殺豬
                      之主張為真實。

                (四)   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結婚未踐行修正前《民
                      法》第 982 條第 1 項之要件,是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兩造
                      間婚姻關係不存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陸、本案評析


                  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目前仍屬於尚未被市民社會司法實踐所熟稔
             應用之「準普通法(quasi-common law)」狀態,在其完全平行成文化難
             以期待在短期內實現的情形下,原住民族傳統律法之規範力,完全倚賴
             個案實務解釋藉助客觀之原住民族規範紀錄與生活事實,逐案漸次組

             合。此組合必須呈現出原住民族傳統律法之定性、適用條件與具體內
             容,外顯為乙統整扣緊的解釋體系,才能在規範力上以原住民族「普通
             法(common law)」之地位與市民法制平行被適用,而不至於僅被視為
             工具層次之補充性法源,甚至造成其去規範化與去道德化。
                  本案正面確認賽德克族原住民之傳統習慣具有「合法正當性

             (legitimacy)」,因此得與市民法規範平行適用於民事事件,值得肯定。
             當然,因原告欠缺充分之舉證能力,使本案所適用之原住民族傳統律法
             之內容,欠缺在現代原住民族生活領域中之實證性,完全倚賴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所委託製作之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

             現行法制計畫賽德克族結案報告。在未來其他同性質之訴訟中,法院宜
             積極行使闡明權,諭令兩造在所提出之攻防中提供對作為準據法之原住
             民族傳統律法之質性研究與敘述,特別是該規範與所屬之法域間的現實
             關聯。俾益於臺灣原住民族「普通法(common law)」之建立。
                  本案判決所引發之另一議題是,若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能以原住民
             族「普通法(common law)」之地位與市民法制平行被適用,則必然發

             生國際私法上之「屬人法的衝突問題」。所謂屬人法的衝突,是指在某
             些法城中,原住民族、各國內血緣或文化種族甚或宗教團體,各有其平
             行於市民法的特殊法律體制(例如美國印地安原住民族保留地中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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