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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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促使原住民族之普通法能被視為「一完整的法(the completeness of
indigenous law)」,進而維護其實體性與拘束力。
案例二十三 賽德克族婚禮殺豬儀式案
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1 年度婚字第 24 號
案由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壹、案例事實
原告李○櫻於民國 90 年 9 月間與被告黃○龍同居,於 91 年 6 月 26
日生下兩造之子,基於子女戶口登記之故,當事人於民國 92 年完成結
婚登記,兩造後於民國 98 年分居。原告主張結婚證書上之原告、原告
之父李○賢、母葉○琴之簽章非本人所簽,且無公開儀式等情,爰主張
婚姻關係不存在。被告則以:被告伊與原告於結婚登記半年後在部落成
員之見證下殺豬,兩造雖未穿著傳統服飾、未一同敬酒,現場亦無喜宴
布置,然依據賽德克族傳統,殺豬儀式即代表兩造結婚之意,且作為聘
禮的 2 頭豬亦已遵循部落婚禮禮俗,其一由原告家屬帶回,另一則由部
落成員共食。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二、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