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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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二、兩造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推定已結婚。否認前開結
婚事實之原告,若未舉證證明兩造未具備結婚之形式要
件事實,自應駁回其請求
查兩造於民國 92 年 6 月 20 日結婚,民國 92 年 7 月 10 日為結婚登
記。而兩造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依前開規定推定已結婚。則否認前
開結婚事實之原告,若未舉證證明兩造未經舉行結婚公開儀式等形式要
件事實,自應駁回其請求。
三、按兩造皆為賽德克族,倘兩造有舉行殺豬之儀式,可認
兩造有依該族之習俗舉行公開結婚儀式(行政院原住民
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
法制第八期委託研究計畫賽德克族結案報告 1 書參照)。
法院經證人證述後,認兩造於民國 93 年間因結婚而殺豬
為真實,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結婚未踐行修正前
《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之要件,則其請求應予駁回
(一) 次查,兩造間之婚姻是否踐行修正前《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
之要件,即經舉行結婚公開儀式且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經證人
證述如下:
1. 證人即原告之母葉○琴證稱:伊問原告說你們要結婚嗎?原
告說要,但不知道何時,伊認為結婚就是要請客,男方要給
女方殺豬,但他們沒有請客、殺豬,兩造之子 1 歲多時,原
告說已經辦好結婚登記,但伊認為仍應請客、殺豬;民國 93
年伊家人沒有至被告家殺豬,僅被告姪女(應為外甥女)結
婚時,伊和伊丈夫有過去拿豬肉等語。
2. 證人即被告之兄瓦○司.比尤(黃○龍)證稱:兩造除結婚
登記當日有去夜市吃飯慶祝外,無其他結婚儀式等語。
3. 證人即被告堂弟徐○忠證稱:兩造為了結婚有殺豬、送豬,
當天伊在原告家幫忙殺豬,大約是民國 90 幾年間,兩造未特
別打扮,殺了 2 頭豬,女方爸媽有來,部落的人大約來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