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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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二、兩造依戶籍法完成結婚登記,推定已結婚。否認前開結
                    婚事實之原告,若未舉證證明兩造未具備結婚之形式要
                    件事實,自應駁回其請求

                  查兩造於民國 92 年 6 月 20 日結婚,民國 92 年 7 月 10 日為結婚登

             記。而兩造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依前開規定推定已結婚。則否認前
             開結婚事實之原告,若未舉證證明兩造未經舉行結婚公開儀式等形式要
             件事實,自應駁回其請求。

               三、按兩造皆為賽德克族,倘兩造有舉行殺豬之儀式,可認
                    兩造有依該族之習俗舉行公開結婚儀式(行政院原住民
                    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
                    法制第八期委託研究計畫賽德克族結案報告 1 書參照)。

                    法院經證人證述後,認兩造於民國 93 年間因結婚而殺豬
                    為真實,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結婚未踐行修正前
                    《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之要件,則其請求應予駁回

                (一)   次查,兩造間之婚姻是否踐行修正前《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
                      之要件,即經舉行結婚公開儀式且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經證人
                      證述如下:

                     1.  證人即原告之母葉○琴證稱:伊問原告說你們要結婚嗎?原
                       告說要,但不知道何時,伊認為結婚就是要請客,男方要給
                       女方殺豬,但他們沒有請客、殺豬,兩造之子 1 歲多時,原
                       告說已經辦好結婚登記,但伊認為仍應請客、殺豬;民國 93

                       年伊家人沒有至被告家殺豬,僅被告姪女(應為外甥女)結
                       婚時,伊和伊丈夫有過去拿豬肉等語。
                     2.  證人即被告之兄瓦○司.比尤(黃○龍)證稱:兩造除結婚
                       登記當日有去夜市吃飯慶祝外,無其他結婚儀式等語。
                     3.  證人即被告堂弟徐○忠證稱:兩造為了結婚有殺豬、送豬,

                       當天伊在原告家幫忙殺豬,大約是民國 90 幾年間,兩造未特
                       別打扮,殺了 2 頭豬,女方爸媽有來,部落的人大約來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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