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230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惡化突然過世,被告之母過世時並無殺豬。
                     3.  被告外甥女林○娟係於 97 年間結婚,而非於 96 年 9 月到 12
                       月之間結婚。

             肆、本案爭點


                  設若當事人依據賽德克族婚禮習俗,曾舉行殺豬儀式,則是否足認

             兩造結婚已踐行修正前《民法》第 982 條第 1 項「舉辦公開儀式」之要
             件?

             伍、法院見解


               一、修正前《民法》第 982 條第 1、2 項規定之結婚形式要件
                    及婚姻登記之結婚推定之說明

                  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 2 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
             者,推定其已結婚,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 982
             條第 1、2 項分別定有明文。倘當事人一方否認此一推定之事實,依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自應由否認之一方就所主張未經舉行結婚
             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之形式要件舉證證明之。倘不能舉證以證實
             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他方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
             有疵累,亦應駁回該否認之當事人之請求(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534 號判決參照)。
                  次按 2 人以上之證人祇須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其結婚者為

             已足,不以證婚人為限(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第 1852 號判決參照)。
             復按如果此宴客,係為表達兩造結為夫婦之意義而舉行,而此意義又為
             與宴者所瞭解;則無論有無世俗所謂拜天地拜高堂乃至進洞房等節目之
             進行,應均不失為公開之結婚儀式(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713 號

             判決可茲參照)。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