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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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部分之合意,自亦應同受上開約定之拘束。從而可知,兩造分
產協議之內容即為 769 地號土地由乙取得,769-1 地號由丙等
人取得。
(五) 丙等人於上訴後雖再主張鍾○棟代書收取之款項用途不明,經
本院函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調取稅捐資料,因已逾核課期間,並
未補稅處罰,有該局覆函可參,而乙所出具之收費單據也只有
二張估價單。然而如果丙等人確實辦理繼承登記,理應有更詳
細之收費單據以證明鍾○棟代書處理業務收取費用之具體項
目,但丙等人卻均未提出,則其質疑代書費用之內容,即屬無
稽。更且代書費用之項目與兩造間是否有分產契約之約定,亦
無關連性,丙等人此項抗辯自不可採。而且由於本件訴訟標的
之法律關係為分產契約,乙所提出之證據已經足以證明財產為
庫○唔所有,兩造確實有分產契約存在,則庫○唔與女兒朱○
月之間是否有其他信託關係存在,即與本件分產契約之判斷無
關,併此敘明。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案評析
本案的主要爭點是繫屬法院以原住民族身分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間
所適用之傳統習慣,判定系爭事件中土地之分割,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
承人間就屬於遺產之系爭土地先行合併再予分割,而非繼承後雙方對土
地移轉範圍另為協議之分割,儘管在依市民法繼承前,該被繼承財產已
依傳統習慣先登記為長女所有。因此其分割協議為有效,應允予登記。
本 案雖正面 確認原住 民族之傳 統習慣具 有「合法 正當 性
(legitimacy)」,得與市民法規範平行適用於民事事件,惟判決所適用之
原住民族傳統律法,究竟屬於何族群、何部落甚至是家族之傳統律法,
則完全未被完整揭示。而該傳統律法之法源依據,亦僅為同族證人之陳
述(「乙主張土地是父親庫○唔所留下,由於屬於原住民,風俗上以母
系為主,土地先登記為丙等人母親朱○月所有」),以及繫屬法院以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