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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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棟、成○運上開證詞,可知鍾○棟代書在 96 年 2 月 6 日辦完
                      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後,因沈○美之託乃找成○運前往測量系

                      爭土地之界址及四周界線,而成○運前往測量時,乙之女即訴
                      訟代理人甲及丙等人 4 人均到場觀看,甲及沈○美並各自交付
                      測量費 4 千元給成○運,足見乙及丙等人間有明確定出 769、
                      769-1 地號土地界址之意。
                (三)   而乙原居住在 769 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後方,丙等人則居住在
                      系爭土地前方,乙原本提議土地合併後再分割一半(即各分得

                      769、769-1 地號土地之一半),但丙等人因已經住在前方而不
                      同意,已如前述,參酌 769、769-1 地號土地面積均相同,有土
                      地登記簿謄本 2 份可按,則乙及丙等人為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
                      有權一半給乙之前開約定,同意依照土地界線各自取得 769、

                      769-1 地號土地,並由丙等人將 769 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
                      給乙以解決分割方法之爭議,即與丙等人之意思無違,且可避
                      免日後合併後再分割之繁瑣手續,亦合乎當時使用狀況,故有
                      測量釘樁以明界線之舉,堪認乙主張已與丙等人達成合意,符
                      合事實而可採信。

               三、針對當時兩造約定之契約內容及乙取得土地之範圍,依
                    證人證言雖似無明確約定,然法院由土地使用狀況、經

                    界測量、分別共有登記之事實觀之,認兩造對土地移轉
                    之範圍不僅已有協議,就丙等人應移轉予乙之土地所有
                    權範圍,亦已特定在 769 地號土地上

                (一)   至於當時兩造約定之契約內容為何?乙取得土地之範圍為何?
                      衡情既然兩筆土地面積相當,兩造又各占一方,而且乙也住在

                      該處,在土地上搭建房屋一棟即臺東市○○街 77 巷 3 號房屋,
                      則由乙取得建物所座落之 769 地號土地,由丙等人取得 769-1
                      地號土地,最符合使用現況,最能避免不必要之紛爭,當屬最
                      合理之安排。雖證人鍾○棟證稱兩造於其事務所時,僅約定由
                      丙等人將系爭土地(即包括 769、769-1 地號土地)之 1/2 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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