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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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轉 769 地號土地之認定事實顯有違誤。
                     4.  測量士成○運於 96 年 3 月前往測量系爭土地界址一節,其原

                       因多端,不得逕行推論丙等人同意將 769 地號土地移轉給丙
                       等人。依證人鍾○棟於原審證稱:「(沈○美找你測量土地的
                       時候,有無提及土地如何過戶事宜?)他只有說到要瞭解他
                       們的土地界線在哪裡,而我也沒有問他,原因是因為我當時
                       心理是認為他們兩造應該已經說好如何分土地,所以我就沒
                       有多問。」,可知沈○美僅止於要瞭解土地界線何在,何來得

                       出 769 地號土地要移轉給丙等人所有之結論?
                     5.  乙就分產契約何時成立、契約內容為何、是否罹於時效等有
                       利之事實均未一一舉證,原審捨證人鍾○棟代書「兩造未達
                       成協議之證詞」,卻以丙等人已辦妥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之單純

                       客觀事實,進而拼湊無關證明雙方合意移轉 769 地號土地所
                       有權之「原因不明由兩造分別持有 769、769-1 土地權狀」及
                       「界址測量」之偶然事實,進而推論本件為分產契約,顯有
                       認定事實及理由矛盾之違法情事。

               二、被上訴人方面

                (一)   聲明:駁回上訴。
                (二)   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1.  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段 769 地號土地(下稱 769 地號土

                       地)、769-1 地號土地原係訴外人即丙等人之夫朱○明之父庫
                       ○唔所有,庫○唔生前本授意由居住在 769 地號土地上之朱
                       ○明繼承該筆土地。惟庫○唔之女溫朱○月於庫○唔在世
                       時,擅將系爭土地過戶於其名下,其後朱○明死亡,經多位

                       長者協議溫朱○月應將 769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乙,詎溫朱
                       ○月於 87 年 6 月間死亡,故由溫朱○月之子女即丙、丁、陳
                       ○郎、己、陳○城(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及訴外人楊○婷、
                       楊尹○共同繼承 769 地號土地。嗣於 95 年間兩造至鍾○棟代
                       書事務所商議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事宜,約定由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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