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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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案例二十二           原住民舅媽外甥爭產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 號

               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壹、案例事實


                  乙起訴主張與丙等人曾經於 95 年 11 月間成立契約,就雙方祖先所

             遺留之財產土地 2 筆,約定其中 1 筆 769 地號土地應移轉登記為乙所
             有。為此依照分產契約請求丙等人移轉其應有部分共計 14 分之 8。丙等
             人否認有上述約定,辯稱土地原本就是屬於其母親朱○月所有。系爭土
             地與 769-1 地號土地均為庫○唔所遺留之財產、丙等人仍登記為系爭土
             地與 769-1 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丙等人與乙曾經委由鍾○棟辦理繼承

             登記事由、丙等人僅負擔登記費用 45 萬元中之 26 萬元,餘由乙負擔,
             上述 4 項事實為則為兩造所不爭執。

             貳、訴訟歷程與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 98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50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

               二、判決主文

                (一)   第一審判決:被告應分別將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段 769 地號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 14 分之 2 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50 號)

                (二)   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負擔。(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9 年度上更(一)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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