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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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取得,亦屬當然。此觀諸兩造事後於 95 年間一同前往鍾○棟代
書事務所洽談辦理繼承登記事宜,並由乙負擔登記費用 45 萬元
中之 19 萬元,更可確認當時確實準備依照庫○唔生前的意思,
將土地分別劃歸朱○月以及朱○明所有。而當時辦理繼承登記
之鍾○棟代書證述:「約在 95 年 10 月份之前,原告(即乙)訴
代有來找我瞭解是否能辦理該 2 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事宜,我
看了之後認為可以辦理,就請兩造到我事務所商量辦理繼承的
事情及費用的問題,因為原告訴代表示該兩筆土地有一半應該
要登記給原告,被告(即丙等人)就說既然繼承登記辦完後,
要將土地一半給原告,原告就應該負擔一半的費用,原告訴代
就問我他們需要負擔嗎,我則表示既然以後土地要一半給原
告,當然要付一半的費用。費用總共 40 萬元,另外代書費 5 萬
元,是由被告來負擔。」,應可確認乙所主張土地是父親庫○唔
所留下,因缺乏現款辦理繼承登記,一直拖到 95 年間方行約定
財產分配並辦理登記,應屬事實。
二、法院觀兩造測量釘樁以明界線之舉與土地當時使用狀
況,勘認兩造為履行分產約定,已就乙所主張之分割方
式(即兩造各自取得 769、769-1 地號土地,並由上訴人
將 769 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給被上訴人者)達成合意
(一) 丙等人雖然一再否認曾經與乙達成分產契約,丙等人所持理由
係土地原本即歸屬於母親所有,並無必要與乙洽談分產事宜。
然而如前所述,系爭土地是庫○唔留下之財產,並非朱○月所
有,丙等人所辯並非事實。而且兩造一同到代書事務所辦理
時,繳交辦理登記所需的一切證件。
(二) 證人成○運於原審證稱:當時測量是在 96 年 3 月份左右,要測
量這兩塊土地四周全部的界線,當然也包括這兩塊土地的分界
線,鍾代書請我將兩筆土地的界址測量出來,測量後雙方各付
我 4 千元,1 位是乙訴代,1 位是胖胖的女士(按:己當庭陳稱
即沈○美);測量時沈○美自始至終都在現場等語。則依證人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