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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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方面
(一) 聲明: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存在。
(二) 陳述:
1. 兩造約於民國 90 年 9 月間同居,於 91 年 6 月 26 日生下兩造
之子,為辦理子女戶口登記,遂由被告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
婚、子女出生登記,被告辦妥後,將結婚證書拿給原告過
目,原告發現其上之原告、原告之父李○賢、母葉○琴之簽
章非本人所簽,原告遂與被告起爭執,多年來原告亦不認同
此事,兩造亦未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2 年前兩造開始分居,
爰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存在等語。
2. 被告主張殺豬一事,係於 93 年間被告母親過世後 49 天殺
豬,為了去晦氣,當天係分送部落之人,當然亦有分送予原
告之母,然與兩造結婚無關。
3. 證人徐○忠、徐○德前來幫忙殺豬係因被告外甥女林○娟結
婚,林○娟係於 96 年 9 月到 12 月之間結婚,先在被告家裡
殺豬,隔一、二週後即結婚。
二、被告方面
(一)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 陳述:
1. 當天兩造與子女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部落的人
都知道兩造在一起。因當時經濟狀況不佳,遂於結婚登記半
年後,於 93 年 1 月被告母親過世前殺豬,代表兩造結婚之
意。
2. 原告父母親、弟弟、奶奶共 6、7 人有來拿一頭豬回去,當天
部落的人有過來幫忙殺豬,另一頭豬讓部落之人共食。兩造
當時未穿著傳統服飾,未一同敬酒,現場無喜宴布置,客人
自行取食物食用。殺豬後不滿一週,被告之母因敗血症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