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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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方面

                (一)   聲明: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存在。

                (二)   陳述:
                     1.  兩造約於民國 90 年 9 月間同居,於 91 年 6 月 26 日生下兩造
                       之子,為辦理子女戶口登記,遂由被告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
                       婚、子女出生登記,被告辦妥後,將結婚證書拿給原告過
                       目,原告發現其上之原告、原告之父李○賢、母葉○琴之簽

                       章非本人所簽,原告遂與被告起爭執,多年來原告亦不認同
                       此事,兩造亦未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2 年前兩造開始分居,
                       爰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不存在等語。
                     2.  被告主張殺豬一事,係於 93 年間被告母親過世後 49 天殺

                       豬,為了去晦氣,當天係分送部落之人,當然亦有分送予原
                       告之母,然與兩造結婚無關。
                     3.  證人徐○忠、徐○德前來幫忙殺豬係因被告外甥女林○娟結
                       婚,林○娟係於 96 年 9 月到 12 月之間結婚,先在被告家裡
                       殺豬,隔一、二週後即結婚。

               二、被告方面

                (一)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   陳述:

                     1.  當天兩造與子女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部落的人
                       都知道兩造在一起。因當時經濟狀況不佳,遂於結婚登記半
                       年後,於 93 年 1 月被告母親過世前殺豬,代表兩造結婚之
                       意。

                     2.  原告父母親、弟弟、奶奶共 6、7 人有來拿一頭豬回去,當天
                       部落的人有過來幫忙殺豬,另一頭豬讓部落之人共食。兩造
                       當時未穿著傳統服飾,未一同敬酒,現場無喜宴布置,客人
                       自行取食物食用。殺豬後不滿一週,被告之母因敗血症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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