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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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伊甸基金會之調查報告基於經濟及生活作息穩定性之考
                    量,認聲請人具較佳之親職照顧能力及品質,但建議由
                    兩造共同監護並輪流照顧未成年人,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至聲請人基於上開理由,請求本院將林○樊之監護權酌定予伊,而

             相對人則以前詞置辯。經查:依本院囑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屏東分事務所(下稱伊甸基金會)對兩造訪視,結果略以:
                (一)   兩造身心健康、擁有穩定工作、家庭內部支持系統良好、擁有
                      穩定住所,且兩造對於受監護人身心發展狀況皆有一定程度的

                      了解,本會評估兩造皆有獨立扶養受監護人之能力。惟相對人
                      經濟收入較有限,且又有負債,若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恐
                      致使家庭經濟狀況較為困窘;聲請人經濟收入穩定,且金錢使
                      用規劃能力良好維持,實有維持家庭經濟狀況穩定之能力。
                (二)   本會觀察受監護人與兩造家庭互動狀況,有一定程度之親子依
                      附關係,且兩造家庭照顧受監護人現況實屬良好,皆能夠提供

                      受監護人穩定成長。然而,據兩造皆表示,相對人工作之餘,
                      現仍於永○技術學院進修並於假日時間擔任婚宴主持人工作,
                      導致夜間和假日時間較少在家。故本會認為聲請人親職照顧能
                      力及品質優於相對人。

                (三)   綜合上述評估,本會認為由於受監護人尚屬年幼,需要穩定的
                      照顧者隨伺在側提供密集性生活照顧,而兩造家庭居住和工作
                      地點鄰近,又受監護人與兩造家庭親子依附關係顯著,且本會
                      觀察受監護人未因法院裁定兩造輪流照顧而有生活適應困難之
                      情形,且兩造目前亦就輪流照顧模式大體配合良好,雖相對人
                      經濟條件欠佳且生活作息較不穩定,但受監護人在由相對人照

                      顧期間,因得相對人家人的穩健支持,仍有受到妥適照顧,故
                      本會建議受監護人仍由兩造共同監護並輪流照顧,讓受監護人
                      得著兩造及其家人的照顧與關懷,讓受監護人持續在穩定和正
                      向環境中成長,最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考量,建請庭上進一步曉

                      諭兩造成為合作式父母並參酌本會建議予以裁定等語。有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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