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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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
             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惟該等標準,包括委託
             評估之社工人員(本案中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

             以及中華溝通分析協會)採取之評價基礎,以及具體評估事項,均可能
             因評價人所立基解釋之文化價值,而產出完全不同之結論。
                  以本案最終決定所主要倚賴之事項─「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
             要」與「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
             況」,法院面對的是因不同文化價值所呈現之對立結果。在職業與經濟
             能力上,聲請人「任職於春日鄉衛生所公職護士,每月平均薪資為 6 萬

             元,收入情況相當穩定,且有良好理財觀念,有投保郵局儲蓄險和銀行
             醫療保險,聲請人也將擁有自已所有住所(現正興建中)」,但相對人卻
             是「僅任鄉公所司機,每月薪資不及 2 萬元,且尚有負債,惟如聲請人
             所自陳,相對人平日尚接辦鄉村公私活動及主持人,故另有額外收入,
             合計亦有 3 萬餘元」。在品行及生活狀況上,聲請人「生活較為規律,

             也較少受到社交或應酬的攪擾」、「理性思考能力良好,也能將界線晝
             清,應該是一個不錯的照顧者」,相對人則「家族因為文化的關係,經
             常交際應酬,喝酒的頻繁讓聲請人擔心孩子的教養環境產生的不良影
             響」,「家庭會有積欠債務的習慣,例如不繳交燃料稅等問題,這些都對
             於孩子的教養產生不當影響」。委託評估之社工人員採取之評價基礎則
             呈現兩極結論。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採取的是傾

             向多元文化基準之解釋,認為:「雖相對人經濟條件欠佳且生活作息較
             不穩定,但受監護人在由相對人照顧期間,因得相對人家人的穩健支
             持,仍有受到妥適照顧,故……建議……仍由兩造共同監護並輪流照
             顧,……得著兩造及其家人的照顧與關懷,讓受監護人持續在穩定和正
             向環境中成長,最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但是中華溝通分析協會則

             依一般市民社會價值認為,相對人「家族在當地的地位,家族的親友都
             相當重視小孩的監護權歸屬,因此也讓兩造關係變得更複雜」、「在文化
             不同各自解讀對方的行為或語言訊息的情況下,更加難以溝通或諒解對
             方」,「為了避免因雙方文化認知差異,加上因為離婚而缺乏信任基礎,
             難以建立良好的溝通。所以在判決監護權歸屬時需要敘明擁有探視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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