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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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惟查,甲所創作之原住民公仔,倘果如其言,係其依據原住民傳統
             服飾為藍本,再融入創作元素所完成,則其所創作之作品具有原創性當

             毋庸疑,丙對此亦未曾有不同意見。丙所爭執者,乃其並未抄襲原告之
             創作,其亦不知甲系爭創作之存在,自未重製甲之創作等語。經查,本
             件原告與被告間並無業務往來,甲對於乙是否曾有接觸 A 著作,未舉證
             證明,則其指稱丙知悉甲就系爭原住民公仔擁有著作財產權,並抄襲重
             製云云,即有可議之處。
                  本件原告自承其擁有著作財產權之原住民公仔係其法定代理人即乙

             依據原住民 12 族之傳統服飾為藍本,再融入創作元素獨力完成,其就
             原住民傳統服飾部分並提出著鄒族傳統服飾之男性照片三幀佐參。丙對
             此並不爭執,同時亦提出各族原住民服飾之照片一幀供本院參照。茲比
             較兩造所提出之原住民傳統服飾照片,可資確定者,乃各族原住民傳統

             服飾均有其一定款式,配色、條紋、羽飾亦有一定設計,不可能憑空想
             像或任意混搭,否則即無法代表該族特色。
                  是以,倘甲法定代理人所創作之原住民公仔係依據原住民傳統服飾
             演繹而來,而丙所販售之系爭原住民公仔亦係本於原住民傳統服飾所
             生,則理論上就原住民公仔之服飾穿著兩者應無太大差異。甲稱其所自

             創之公仔造型,其特徵為圓臉、圓鼻、圓耳、頭綁紅色飾帶並插兩根灰
             色羽毛於前側、戴黃色圓皮帽下擺垂放於後、雙手彎曲握拳放於胸前、
             雙腳張開呈八字形;而被告所販賣之公仔,除雙手抱物外,其餘有關公
             仔之型態如圓臉、圓鼻、圓耳、雙手握拳、雙腳外開等表現方均與系爭
             著作完全相同,且其頭前插兩根灰色羽毛、黃色皮帽造型、衣飾配色、

             肢體表達方式等主要特徵亦均完全相符,足見丙之作品顯有抄襲重製云
             云。然查,依據兩造所提出之鄒族原住民公仔實體物及甲所提出之兩造
             產品照片互為比對,丙所販售之原住民公仔在眼睛、頭巾、包巾(圓皮
             帽)、手持物及足部等處與甲所創作之原住民公仔仍有明顯不同,就眼
             睛部分而言,甲所創作之公仔並無眉毛,且眼珠係黏貼在突出之眼白

             上,而丙所販售之公仔其眼珠則直接黏貼在臉部上,眼珠與臉部之間未
             再墊有眼白部分;另頭巾部分,甲創作之公仔於額頭長條狀紅色頭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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