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原住民族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並行使智慧創作 之人格權(條例第 14 條第 3 項)。但就其所屬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 族之智慧創作,原住民族的個人可以自由為使用收益,不受限制(條例 第 14 條第 4 項)。 故,若於未來,本案涉及之各族傳統服飾,均已由各族群依據《原 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提出專用權之申請並取得權利,則非該 族群成員在未取得該族群同意之情形下,不得任意予以使用,否則即有 侵害該族群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