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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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應予駁回。
肆、本案評析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處罰條例》第 20 條之明文規定,係為了認同
原住民族基於長期的狩獵文化傳統和獵槍自製技術,屬於原住民
族自我認同重要象徵,並深化其文化內涵,縱社會型態重大轉
變,祭典性、儀式性、季節性之狩獵活動仍是原住民文化中重要
之一環,是以,為了包容尊重並維持原住民傳統精神,立法者將
原住民族持有自製獵槍之行為予以除罪化。
二、「喜得釘」為五金行即可購買之一般材料,原住民可自行拼湊改
造,加上通條即可發射,方便簡易且成本不高,成為原住民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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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獵槍製作方式。 然而,近一兩年來,實務上開始嚴格取締原住
民族使用喜得釘改造獵槍,並為有罪判決,其原因或可追溯於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00872433 號令修正發布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第 2 條第 3 款自製獵槍定
義,該定義內容與民國 87 年內政部函釋相同。自從此一函釋內容
訂定之後,因喜得釘獵槍之構造,與民國 87 年函釋以及槍砲彈藥
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所定規格不符,故警政署開始嚴加取締以喜
得釘為底火之獵槍,使原住民必須退而使用一般傳統火藥作為發
射功能之獵槍。
三、惟以一般傳統火藥作為發射功能之獵槍,穩定度與安全度均較
低、易受潮而有膛炸風險,如以「喜得釘」作為動力來源,其與
傳統火藥之差異性,僅在喜得釘有彈殼,可以將爆炸後之動能控
制在一定空間內,安全性較高。除了安全性考量外,原住民狩獵
傳統之尊重,應同時考慮所使用之工具設備也會隨著科技進步或
時代變遷而有所精進,不可能強求原住民使用之狩獵工具,永遠
停留在過去歷史情節中,或是強迫原住民使用落伍、危險與沒有
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y/23/today-south3.htm(最後瀏覽日: 5/3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