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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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
                      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

                      不得剝奪之。」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習慣、價觀及社
                      會規範自成特殊之體系,迥異於主流社會,過去外來的統治者
                      經常憑藉其強勢的政經實力,採取壓迫及同化原住民族之政
                      策,使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及傳統習俗等逐漸的沒落、
                      消逝,然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及傳統習俗等乃人類社會珍貴
                      之資產,一旦因同化而消逝,即無再行回復的可能,故上開二

                      公約明文規定要保障國家內各民族之文化、語言及傳統習俗
                      等。
                (三)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
                      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

                      似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語之人
                      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
                      院或法庭。」因此本案應在《憲法》、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
                      法》肯定及尊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規範的前題下,解釋《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自製之獵槍」及「供
                      作生活工具之用」之定義。
                (四)   「自製之獵槍」部分:
                    1. 90 年 11 月 14 日修正公布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對原住民使用獵槍之行為不再課以刑罰,其修法

                       意旨在於:「一、屬於供作生活上及文化上工具之用,而無據
                       為犯罪工具的意圖。二、未經許可者應循本條文第 3 項授權命
                       令的行政罰及其行政程序予以補正即可。三、以落實憲法增修
                       條文及符合本條例多元文化主義的政策目標與規範意旨」、「原
                       住民使用獵槍有其生活上之需要,以法律制裁持有生活必需品

                       之行為,是對原住民人權之嚴重傷害,況且,這也是原住民文
                       化傳承生活方式重要之一環……這次修正將原住民基於生活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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