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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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效用的獵槍狩獵。此一原住民文化傳統也應與時俱進的觀念,乃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5 條規定而來:「人人有
權享有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是以近年來臺東地方法院漸有引
用該《國際公約》、《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與《原住民
族基本法》之規定,肯認工業用彈以替代原來底火片與火藥,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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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得享有的科學進步與應用之惠。 故基於此,本書認為該
判決見解應擴大適用,使得原住民狩獵活動得順利進行,原住民
文化精神與製槍技術得加以傳承。
四、本判決分析原住民使用喜得釘、火藥與得發射子彈三者間之差
異。就喜得釘與子彈之間,會引起討論的是子彈為《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對象,則具有彈殼之喜得釘是否也應受該
條例之拘束?本判決採取否定之見解,其理由在於,喜得釘類似
空包彈,僅作為發射槍枝之動能來源,雖具有彈殼底火與火藥,
但欠缺「彈頭」,故無法具有制式手槍擊發子彈之殺傷力。亦即喜
得釘與受管制之「子彈」仍有不同,差異就在於欠缺「彈頭」,故
不受該條例之管制(參照附圖一)。而傳統火藥與喜得釘之差異,
本判決表示:喜得釘有彈殼(附圖二),於爆炸後可將動能控制在
一定空間內,故安全性較高。可知喜得釘本身並無限制其持有之
規定,在一般五金材料行皆可購取,並且安全性高有助於狩獵活
動順利進行。且法院曾有判決認為,原住民持有子彈係原住民傳
統狩獵生活習慣上不可或缺之生活工具,若禁止持有,與獵槍除
罪化之立法意旨相違,故可類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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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規定除罪化。 是以,子彈都可除罪化,欠缺彈頭之喜得釘更
無加以入罪之理由。
2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判決、101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判決。
3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150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