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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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貳、原住民主張
被告乙供稱:伊是阿美族原住民,因為山豬會危害果園,為了用獵
槍打山豬,所以才製造獵槍等語。指定公設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
告係阿美族原住民,被告所製造的土造長槍應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自製獵槍,且被告是為了打山豬才製造獵槍,
應屬於供作生活工具使用,被告自製獵槍為不罰之行為。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被告無罪所根據的理由
(一)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12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
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
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
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
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我國《憲法》明文肯定及保
障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
(二) 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條及第 15 條分別規定:
「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
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本公約締約國確
認人人有權:(一)參加文化生活;(二)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
之惠;(三)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
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1 條、第 26 條及第 27 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
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
社會與文化之發展」、「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
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
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
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
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