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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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貳、原住民主張
被告係排灣族原住民,其雖坦承持有土造長槍,然主張所持有之槍
枝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規定,故請求為無罪判
決。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 查本案扣案之土造長槍經臺東縣警察局以打擊由槍管後端裝填
之工業用彈(俗稱喜得釘)底火藥,引爆其彈內火藥為發射動
力,認為不符合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標準,有臺東縣警察局槍枝
初步檢視報告表 1 份附卷可稽;而經檢察官送請鑑定,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亦覆稱:送鑑長槍 1 枝,認係土造長槍,由
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土造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 0.27 吋打釘槍用之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
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陳稱使用
扣案槍枝必須由前方槍口裝填擊發物,再塞滿衛生紙,用通條
擠壓塞緊,將喜得釘放入槍管尾部裝填後,作為底火,然後擊
發,尚有扣案之照片為證。足證本案扣案土造長槍係有使用喜
得釘(或稱席格丁)為發射動能。
(二) 次查本案查扣槍枝所用於擊發動能之喜得釘,是一種工業用的
底火,類似所謂的空包彈,含有彈殼及底火、火藥,既非管制
之火藥,甚且係尋常使用之家庭五金器材之一。而喜得釘與原
住民所使用傳統火藥之差異,在於自製獵槍使用喜得釘也可以
擊發適用的子彈,這與原住民傳統的獵槍不一樣,喜得釘是空
包彈,如果空包彈再加上彈頭,就變成可以擊發適用的子彈,
亦即喜得釘僅僅作為擊發槍枝之動能來源而已,而由於缺乏製
造適合尺寸彈頭之高度技術,縱使以喜得釘作為動力來源,其
與傳統火藥之差異性僅在喜得釘有彈殼,可以將爆炸後之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