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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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透過財產權的外觀,保障產品在市場上的經濟競爭力。但是,長久以
             來,原住民族文化成果表達,包括音樂、舞蹈、歌曲、美術圖案、技藝

             等,多數無法符合一般智慧財產權的取得要件。本判決即呈現出此一傳
             統觀點。
                  按以著作權的取得為例,任何文化表達要在《著作權法》下獲得保
             護,必須滿足原創性、附著於媒體以客觀表現等制度要件,但也因此對
             多半屬於代代相傳,且常以口述方式進行世代傳承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
             創作構成了取得保護的重大障礙。

                  智慧財產法院於本案判決中,即認原告甲取得專屬授權之 A 著作與
             被告丙所銷售之產品,均係以原住民傳統服飾作為創意發想之素材,兩
             者本來即有可能無太大差異。此見解所內蘊之權利思維即是,原住民傳
             統服飾、圖文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係世代傳承而來,並非個人所

             新創,係屬於所有公眾均得自由使用之公共領域內容物。因此,智慧財
             產法院就丙銷售產品與甲之 A 著作相似之處,均認定係因以所有人得自
             由利用之原住民傳統服飾作為著作創作參考所致,並非有抄襲之情事,
             而就雙方著作不同之處逕行予以比較,認定兩者之著作無實質相似,丙
             銷售產品不構成對 A 著作之侵權。

                  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於現今《著作權法》下難以取得保護之因
             素不限於此。另一個問題是,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第 18 條:「著作人
             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
             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並無存續期間的限制;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
             第 30 條則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

             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
             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關於前者,原住民族
             傳統智慧創作同樣會遇到難以舉證何人為原始創作人的問題;關於後
             者,多數世代相傳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都已逾越了該有限的存續期
             間。

                  為避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持續因不受到一般智慧財產權保護,
             而遭到外界不當利用與扭曲,侵害原住民族集體族群權益,《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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