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248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融入創作元素獨力完成,每件公仔服飾、頭飾、配件及肢體表現方式皆
出自甲之創意,符合原創性之本質。
又甲所自創之公仔造型,其特徵為圓臉、圓鼻、圓耳、頭綁紅色飾
帶並插兩根灰色羽毛於前側、戴黃色圓皮帽下擺垂放於後、雙手彎曲握
拳放於胸前、雙腳張開呈八字形;而丙所販賣之公仔,除雙手抱物外,
其餘有關公仔之型態如圓臉、圓鼻、圓耳、雙手握拳、雙腳外開等表現
方均與 A 著作完全相同,且其頭前插兩根灰色羽毛、黃色皮帽造型、衣
飾配色、肢體表達方式等主要特徵亦均完全相符,足見丙之作品顯有抄
襲重製甲之作品,並無任何原創性,且無獨特性。
至丙稱其係參考原住民傳統服飾而製作該作品,惟倘如丙所稱僅參
考原住民傳統服飾而製作該作品,即可達到與 A 著作實質相似之程度,
顯過於巧合。又況丙係接觸甲之 A 著作後而加以仿製,並對外銷售予不
特定人,足見丙係故意侵害甲之著作權,且情節重大。原告爰依《著作
權法》第 84 條、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
二、被告丙主張
丙雖自 96 年 6 月初某日起,在南投縣魚池鄉日月潭文武廟廣場販
售本件被查獲之原住民族公仔,惟丙所販售之原住民公仔係向他人進
貨,與甲之系爭著作相較,除原住民公仔之大小比例不同外,其他例如
原住民公仔眼睛、眉毛、頭飾、帽子之大小及長短、服飾之造型及原住
民公仔手中所持之物品等亦均有所不同,復以甲之 A 著作係經燒烤而不
易摔破,且不易褪色,然丙所販售之原住民公仔係由模型所作而容易摔
破,且會褪色,足見丙所販售之原住民公仔與甲之 A 著作確實不同。再
者,丙並無侵害甲著作權之動機與故意,亦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
行為。
肆、本案爭點
丙所販賣之原住民公仔是否係重製甲之 A 著作,而侵害甲之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