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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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民事、行政
綴有橢圓形白色突出物,丙所販售之公仔於頭巾上僅在左右兩端各放置
如針頭大小之白點,而公仔之眉毛則放置在頭巾下襬;另在包巾部分,
甲創作之公仔腦後之頭巾設計成波浪型之皺摺,而丙所販售之公仔腦後
包巾則僅為單純之一片式;而在手部,甲所創作之公仔並未持有任何物
品,丙所販售之公仔則執有一隻老鼠於胸前;另在足部部分,甲創作之
公仔足部適履,而丙販售之公仔則赤足。
綜合上開不同之處,可見兩造所創作或販售之公仔仍有多處不同,
摒除兩造公仔之服飾均係依照原住民傳統服飾設計而得部分不論,甲指
摘丙所販售之公仔侵害其著作權最力之處,主要在於雙方之公仔均呈圓
臉、圓鼻、圓耳、插兩根灰色羽毛於頭部前側、雙手彎曲握拳放於胸
前、雙腳張開呈八字形等處。惟查,圓臉、圓鼻、圓耳乃一般公仔習見
之作法,至於插羽毛部分,此為原住民傳統之裝飾,而雙手握拳、腳部
呈八字形均為習見之作法,不能因此常見之作法雙方雷同,即認為丙所
販售之原住民公仔侵害原告之創作。
況原住民公仔原創作者乙亦自承手部部分因製作瓶頸無法做出手指
形狀,遂以握拳狀替代,而頭部羽毛部分亦因製作困難無法放置於頭部
後方,遂設計成放置於頭部前側狀態,倘其所述屬實,則丙所販售之原
住民公仔於製作時勢必亦面臨相同之製作困境,始以類似之手法呈現,
甲對此部分之雷同主張被告「重製」其創作之原住民公仔云云,刻意忽
視其餘不同設計部分,自有未洽。本件丙所販售之原住民公仔與甲之創
作既有上開不同之處,自應認為丙所販售之公仔亦有其原創性,非重製
甲之創作而得。是本件甲主張丙係故意侵害其著作,訴請丙應連帶給付
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
之利息云云,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案評析
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是該族群文化賡續存在之文化成果表
達。與市民社會一樣,原住民族的智慧文明除了具有彰顯、區隔身分與
自我存在等認知意識上的意義外,還有經濟生活上的作用與功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