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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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警政署的令函,刻意窄化「自製獵槍」的定義,已逾越法律授權
範圍,「自製之獵槍」既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所
明定,自可含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之定義範圍內,無須且不得由主管機關再以命令或解釋另行規
定。
三、援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5 條規定,主張人人有權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原住民族之教育程度、專業知識也
已較以往進步,物料材質之取得更隨著交通發展、經濟水準之提
升而更加方便,原住民族之製槍技術及使用材質均優於以往,致
自製獵槍之槍枝結構略有修正,且較以往安全,主管行政機關自
不能無視於現狀之進展,墨守陳規,一味地引用不合時宜之令函
限制人民之權利。
目前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問題,法院判決看待此一問題的態度是值
得讚揚的。但原住民一再被起訴的關鍵,始終卡在警政署狹隘的令函要
求,以及警察查緝槍枝可以獲得敘獎的誘因,而檢察官也一再無視原住
民具有持有自製獵槍的權利,更無視過去與現在眾多的無罪判決,無視
於起訴對原住民造成的訟累,一再以起訴原住民被告的方式來宣示漢人
的價值凌駕於一切。要徹底解決動輒將持有自製獵槍的原住民加以濫訴
的問題,建議應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警政署與法務部能進行跨部
會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