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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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案例三 持有十字弓有罪案
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3854 號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高○財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十字弓,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公告查禁,而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不得持有。竟於不詳時間,在新北市○○區○○路附近廢車
廠,拾得管制刀械十字弓 1 支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持有上開十字
弓,嗣於民國 100 年 8 月 9 日晚間 9 時 30 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攜
帶前開十字弓、23 支弓箭至新北市○○區山區捕獵飛鼠,嗣基於夜間在
公共場所攜帶刀械之犯意,於翌(10)日凌晨 1 時 50 分許,行經新北
市○○區○○路 30 號前之公共場所,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而查獲,並
當場扣得上開十字弓 1 支及供十字弓使用之弓箭 20 支。
二、判決主文
高○財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有期徒刑○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
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扣案之十字弓壹支、弓箭貳拾支均沒收。
三、主要爭議點
原住民可否合法持有十字弓用以狩獵?被告持有十字弓是否屬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