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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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 2 年,以勵自新。惟為使
                      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確實督促

                      被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法治觀念,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
                      第 5 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 40 小時之義務勞務,又被告應執行《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5 款所定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   扣案之十字弓 1 支,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告管制之
                      刀械,屬於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予沒收,至被告所有之十字弓箭 20 支,雖非受《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惟與被告持有十字弓之犯

                      行有關,屬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450 條第 1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第 2 款,《刑法》第 11 條前段、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7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
                      第 5 款、第 93 條第 1 項第 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本案評析


               一、狩獵乃原住民傳統文化習慣與傳統生活方式中極為重要之一部
                    分。原住民先祖留傳下來的狩獵方式與工具,除了以獵槍獵捕飛
                    禽走獸外,尚有持弓箭射擊,或是設陷阱捕捉獵物。過去立法者
                    為正視原住民文化差異性,展現對原住民文化傳統之尊重和寬
                    容,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中,允許原

                    住民製造、運輸或持有而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自製獵槍。然而除
                    了自製獵槍之外,與「弓箭」具有「類比性」的工具─十字弓,
                    卻始終尚未除罪化。本案即係有關原住民持十字弓打獵,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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