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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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四、從內政部警政署查禁令函之正當性來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內容,主要是管制「刀械」,但內政部
警政署之查禁令函則擴大解釋,將「十字弓」包含於「刀械」之
中,已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之虞。
五、依「舉重明輕」法理來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
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
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
之規定,不適用之。」目前實務見解已從早期簡易自製獵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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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至配有子彈之改造喜得釘獵槍皆開放之傾向, 可知只要符合
原住民「文化核心意義」的「狩獵活動」,應允許原住民選擇狩獵
的方法或手段。故不管是立法政策上,或是依「舉重明輕」法理
來看,原住民不論是以殺傷力較強的自製獵槍,或是以可取代弓
箭之十字弓,抑或設陷阱捕捉獵物,均無禁止之道理。故十字弓
也須因應對於原住民狩獵文化之尊重而予以除罪化。
六、以賽夏族狩獵文化為例,弓箭、弩弓屬於其傳統文化之狩獵工
具,又稱十字弓,早期的形式有以木或竹製之弩臂,弩臂前重質
放置一把單弓,射程可達 50 至 60 公尺左右。爾後以橡皮取代木
工,又稱為橡皮槍。後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後,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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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族始停用之。 可知就某些原住民族或部落中,以十字弓狩獵
之習性行之已久,更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行前就已經
存在,對於一個成年原住民所需具備之個人身體運動能力之發揮
以及社會行為能力之培養更具意義,然該文化卻因本條例及查禁
公告之適用而加以終結,相當可惜。
七、從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判決、101 年度重訴
字第 5 號判決來看,實務判決已經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第 1 條及第 15 條規定,且直接援引《憲法》與《原住民族
10 參照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判決、101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判決。
11 李加權(1997),〈賽夏族的狩獵活動─與運動文化之關連性〉,《中華民國體育學
報》,第 24 期,頁 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