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284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16
容。」
三、不是據為犯罪工具之意圖,且使用於狩獵或驅趕獵捕果
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
本判決值得特別評述之處在於,本判決直接援引了《憲法》肯認多
元文化,兩公約強調原住民族群體權的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法》亦明
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及立法理由作為依
據。此外,本判決還提出了原住民族製造或持有自製之獵槍,只要不是
據為犯罪工具之意圖,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
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等行為,均符合「供作生活工具之用」,此一見
解值得肯認。過去亦有類似看法,只要不是出於犯罪意圖而使用即可,
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33 號判決:「本要件的制定,是為
了排除原住民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從事非法目的,如合法持有獵槍卻
用於恫嚇威脅他人生活的安全。」
案例六 原住民非婚生子女被收養不喪失原住民身分
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及其
槍身、槍管,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竟仍基於製造具有殺
傷力土造長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民國 97 年 7 月間,在新竹
縣尖石鄉住處以砂輪機、電鋸等工具,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土
16 此外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判決認為,若只是農閒時持獵槍狩獵
飛鼠、山豬以為消遣、娛樂的情形,也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