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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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有獵槍,應屬於供作生活工具使用。
二、被告甲供稱:被查獲當日,是因為乙請他協助背 1 把槍下山,他
才會持有獵槍,他知道他所背的槍是原住民打獵的獵槍等語。被
告甲的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所持有的土造長槍應屬於《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之自製獵槍,且屬於供作
生活工具使用,被告持有獵槍為不罰之行為。
參、法院判決
一、關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本判決之理由
(一) 人類所謂的「生活」,除了經濟、物質生活外,尚應包含傳統文
化、語言、習俗、價值觀及社會規範等各個層面的精神生活。
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除了為獲得獵物食用外,更重要的是在
狩獵的過程中,合作圍捕獵物,分擔背負獵具、獵物,學習互
助精神及在山林中之生存技能,並在回到部落後,與族人共同
分享狩獵的成果,維繫族人間之情感,且藉由狩獵行為訓練男
子的膽識,並追求個人及家族的榮耀,提升在部落中之地位,
確立個體生命的價值,獲得部落族人的認同。故原住民族持有
自製獵槍獵捕野生動物,乃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中建立及維繫
部落秩序的重要行為。近年來,雖因生活型態之改變,專以狩
獵為生之情形雖已極為少見,惟原住民族所居住之部落大多仍
在山林中,故持自製的獵槍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狩獵
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中之野生動物,仍為原住民族群體生活
及對自我認同的重要行為。
(二) 於我國《憲法》肯認多元文化,兩公約強調原住民族群體權的
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法》亦明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
習俗、文化、價值觀及上開立法理由、修法之意旨,《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謂「供作生活工具使用」,應
係指原住民族製造或持有自製之獵槍,無據為犯罪工具之意
圖,於慶典時或工作之餘進入山林狩獵及驅趕獵捕果園、菜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