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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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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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子彈,衝突不斷。 原住民律師亦表示,子彈是否除罪化關鍵
                    在於政府是否同意原住民上山狩獵,子彈是獵槍之附屬品,禁止

                    持有子彈應是警政署管理上之問題。族人憂心子彈未除罪化,成
                    為狩獵恐懼負擔,認為獵槍只是拿來觀賞之用。並憂心動輒觸犯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單純狩獵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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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傳承,感到無奈。 從上述新聞報導中可看出,原住民對於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修正仍然感受不到政府對於原住民
                    狩獵文化之尊重。且讓原住民感到矛盾、無所適從之處為,何以

                    允許自製獵槍除罪化,卻不對擁有「子彈」除罪化?如此見解更
                    深深影響原住民的法安定性,加深了原漢間之隔閡及衝突,讓原
                    住民族以為漢人政府對於其文化誤解至深,視原住民狩獵文化之
                    精神如草芥,直覺讓其以為政府就是不欲其上山狩獵。故本判決

                    主張子彈亦可除罪化,實屬正確之看法。


             案例五  獵槍供生活工具之用無罪案

               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1 年度上訴字第 246 號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被告乙為排灣族原住民,擁有兩把獵槍。乙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某時,在臺東縣金峰鄉住處,以黑鐵管及白鐵管組成槍管,再以木頭
             為槍托,裝置板機、撞針後,製成具有殺傷力之獵槍 1 枝(下稱編號 1

             槍枝),又於 89、90 年間某日,在臺東縣金峰鄉金峰溫泉某處,由不詳
             姓名年籍之人處受贈獵槍 1 枝(下稱編號 2 槍枝)。

             13  原視新聞網,http://0rz.tw/RuzCo(最後瀏覽日:03/13/2013)。
             14  原視新聞網,http://0rz.tw/8ijAD(最後瀏覽日:03/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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