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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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端鄉,每年舉辦『射耳祭』儀式暨傳統技藝競賽活動,由部落族人攜帶
             獵槍帶領前往山中做狩獵表演,並教導孩童獵槍之結構等等,顯見狩獵

             行為確屬原住民生活習俗之一。況案發當天被告等三人係前往臺東縣海
             端鄉利稻村獵捕破壞高麗菜田之山豬,益見其等製造或持有之上開獵
             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所謂『供生活工具之用』
             之要件,不因被告等三人另有工作,而異其認定。」
                  類似意見之判決,例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判
             決謂:「被告雖非全憑狩獵維生,然其使用自製獵槍狩獵確有助於其日

             常生活之進展並促進其個人尊嚴、價值之開拓,仍可認持有之自製獵槍
             係供作生活工具所用,而屬法律不罰之行為,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15
             本判決認為原住民平日務農,持獵槍之目的若是為了趕走會破壞農作物
             的山豬,則持槍之原住民亦屬符合「供生活上工具之用」,因而判決被

             告無罪。
               二、原住民持獵槍目的是農閒或工作之餘入山狩獵飛鼠或山
                    豬為消遣


                  持獵槍目的是農閒或工作之餘入山狩獵飛鼠或打山豬為消遣,在原
             住民部落中是非常普遍的情形,但有時不一定為了消遣,也可能是為了
             加菜、食用與族人分享的目的。此等情形,法院判決也有日益放寬的現
             象,認定亦屬「供作生活工具所用」而判處無罪。例如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 98 年度訴字第 297 號判決謂:「原住民基於不同之文化傳統,其所追

             求之價值與其他族群迥然不同,其傳統生活之內涵與其他族群有甚大之
             差異。而原住民依先祖所留下之傳統方式製造簡易獵槍上山獵捕飛禽走
             獸,並將所得獵物與族人分享,本屬原住民傳統生活方式中極為重要之
             一部分,此乃眾所皆知之事實。近年來,原住民之生活型態雖已因社會

             之整體發展及族群之融合而發生重大之改變,其專以狩獵維生或以狩獵
             為主要生活內容者,雖已極為罕見,惟自製簡易獵槍,於農閒或工作之
             餘入山狩獵,仍屬部分原住民(尤其較為年長者)難以忘情之生活內

             15  類似判決尚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33 號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7 年
                度訴字第 74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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