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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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原住民
                      身分係因出生之自然事實而取得者,所生之身分取得效果,乃

                      根據身分共同生活關係之人倫秩序上事實,是被告於本件犯罪
                      時,戶籍資料上雖未登記為原住民,然被告為原住民之非婚生
                      子,依上開規定,已因出生之自然事實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復
                      無喪失其原住民身分之原因,足認被告應具有原住民之身分無
                      誤。

               二、關於自製獵槍

                (一)   本院就被告製造上開槍枝是否為「自製獵槍」一節函詢內政
                      部,內政部函覆認為:本案送鑑長槍係土造長槍為《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且若依內政部台(87)內警字第
                      8770116 號函釋之定義,似認上開槍枝不符原住民自製獵槍之
                      要件。

                (二)   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制定之目的,係尊重原住
                      民族文化傳統,對其文化傳統所形成之自製獵槍打獵特殊習慣
                      予以保護,而非其傳統製作獵槍工藝之保存延續。原住民於傳
                      統自製獵槍文化習慣之基礎上,改良技藝及增進安全性前提下
                      自行獨力製作之獵槍,尚難謂與其文化傳統有違,故第 20 條所
                      稱之「自製獵槍」,應屬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其他可

                      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否則第 20 條即無明
                      定之必要。況隨著原住民政治、經濟地位之漸受重視,原住民
                      之教育程度、專業知識也較以往精進,物料材質之取得因交通
                      發展、經濟水準之提升而更加方便,原住民之製槍技術及使用

                      材質均優於以往,自製獵槍之槍枝結構略有修正自屬當然,是
                      如槍枝經鑑定後認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
                      式槍砲」,該槍枝且為原住民本於其文化傳統,供其於生活中從
                      事狩獵、祭典、文化、技藝傳承等活動使用而簡易自製者,應
                      屬自製獵槍之範疇。上開內政部函釋就自製獵槍之定義增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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