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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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與森林主產物樹木相比,保育必要性顯然較低,且年年均會生
長,實無禁止原住民採集之理由。
三、近年來,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行為,是否觸犯《森林法》之竊盜
罪,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判決做出了如下原則性之
見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
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二、採集野生植物
及菌類。……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顯見原
住民族於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除須具有
原住民族身分,並符合傳統文化、祭儀、自用等目的及非營利行
為之外,尚應依法定方式辦理,為上開條文之當然解釋,非謂原
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全然不受法律之規範。
四、從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判決中,可以得知幾個重要
原則與標準,亦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住民之採集行為才能除
罪。亦即:
(一)具有原住民族身分。
(二)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
(三)符合傳統文化、祭儀、自用等目的。
(四)非營利行為。
(五)應依法定方式。
本案如果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所奠定之原則加以審查,仍然應該加
以處罰,蓋兩名被告雖具有原住民身分(判決未提及哪一族),且
摘取野生蕨類之目的,非用以販售圖利,而是依原住民之習俗,
新娘出嫁時為製作頭環之用,然而由於目前並無「法定方式」規
定如何採取野生蕨類,以及可以採取多少野生蕨類。因此即便原
住民為了傳統原住民之習俗,採集此等經濟價值低微的野生蕨
類,以供新娘出嫁時製作頭環之用,仍然會被加以處罰,實有不
妥。以此案例來檢驗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之判決,
更凸顯目前實務判決意見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嚴苛度,故目前實
務見解實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