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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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與森林主產物樹木相比,保育必要性顯然較低,且年年均會生
                    長,實無禁止原住民採集之理由。

               三、近年來,原住民採集森林產物行為,是否觸犯《森林法》之竊盜
                    罪,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判決做出了如下原則性之
                    見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
                    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二、採集野生植物
                    及菌類。……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顯見原
                    住民族於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除須具有

                    原住民族身分,並符合傳統文化、祭儀、自用等目的及非營利行
                    為之外,尚應依法定方式辦理,為上開條文之當然解釋,非謂原
                    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採集野生植物,全然不受法律之規範。
               四、從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判決中,可以得知幾個重要

                    原則與標準,亦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住民之採集行為才能除
                    罪。亦即:
                   (一)具有原住民族身分。
                   (二)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
                   (三)符合傳統文化、祭儀、自用等目的。
                   (四)非營利行為。

                   (五)應依法定方式。
                    本案如果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所奠定之原則加以審查,仍然應該加
                    以處罰,蓋兩名被告雖具有原住民身分(判決未提及哪一族),且
                    摘取野生蕨類之目的,非用以販售圖利,而是依原住民之習俗,

                    新娘出嫁時為製作頭環之用,然而由於目前並無「法定方式」規
                    定如何採取野生蕨類,以及可以採取多少野生蕨類。因此即便原
                    住民為了傳統原住民之習俗,採集此等經濟價值低微的野生蕨
                    類,以供新娘出嫁時製作頭環之用,仍然會被加以處罰,實有不
                    妥。以此案例來檢驗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6852 號之判決,

                    更凸顯目前實務判決意見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嚴苛度,故目前實
                    務見解實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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