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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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上並未登記被告為原住民身分,則被告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原
住民身分固然形式上可以從被告的戶籍資料中得知,但萬一有被
告主張其具有原住民身分,但戶籍資料並沒有記載,此時,法院
仍應實質地加以調查證據,予以探究。故本案法院調查之後,根
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
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
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實質
認定被告具有原住民身分,甚為正確。
二、被告本身在教會擔任廚師工作,非以打獵維生者,持槍打獵之目
的,乃是嚮往原住民打獵的精神,此一動機與理由是否符合《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稱「供作生活工具之
用」?本案判決值得讚許之處在於,認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的解釋,不應嚴格限縮在恃以維生之程度,因為「人類生活之需
求不僅侷限追求溫飽之經濟生活,認同因多元社會所衍生關於自
身尊嚴與文化差異之客觀形塑生活模式亦屬重要」。此外,製造槍
枝供為打獵使用,只要「有助於提升其對於原住民團體之認知及
其身為原住民之尊嚴與價值」,仍可認其自製獵槍係供作生活工具
所用。此一見解,甚有參考價值,值得未來法院判決參考。
案例七 採集野生蕨類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708 號
案由 竊盜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甲乙兩人先將自用小貨車駛至高雄縣六龜鄉○○道 1 公里處,2 人
復一同徒步前往高雄縣旗山事業區第 96 林班,竊取森林副產物短柄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