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285
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造長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半成品槍身、槍管而持有之。嗣於 98 年 2
月間,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搜索查扣,始悉上情。
二、判決主文
被告無罪。
三、主要爭議點
(一) 被告之生母為泰雅族原住民,為非婚生子女,生母棄養而將被
告由非原住民之夫婦 A、B 收養,被告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
(二) 被告自承其在教會工作,非以打獵維生,是否符合《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所稱「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貳、原住民主張
我媽媽是原住民,我是非婚生子,我也是原住民,但我生下後就被
非原住民的養父母收養,之後我到尖石鄉山區的教會當廚師,曾跟當地
的原住民到山上打獵,而原住民都有自己的獵槍,我也嚮往原住民打獵
的精神,才製造獵槍上山打獵,應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罰規
定之適用。
參、法院判決
一、關於原住民身分
(一) 被告之生母丙係泰雅族原住民,被告出生時為丙之非婚生子,
因丙未婚生子不敢讓其父知悉,乃以棄嬰之方式,將被告交予
非原住民之夫婦 A、B 收養等情,業經被告與證人丙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明確。
(二) 民國 90 年制定公布之《原住民身分法》,為貫徹《憲法》上男
女平等之精神,關於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已改採父母雙系血統
主義,依該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
取得原住民身分。」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