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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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帶來新思想,創造多元的價值觀,也為全球原運爭取不少支持力量。最近國際社
             會已逐漸認識到原住民族在管理環境和永續發展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因而「環
             境和發展宣言」即有原住民族相關條文,「聯合國環境發展會議森林原則」的聲明
             也承認原住民族在保護捍衛整個大環境的關鍵角色,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

             也明示傳統原住民族技術與知識對生物多樣性的維護及利用,佔有極重要的地位
             (Pritchard 1998: 88-89)。
                 原住民族為了確保文化及政治經濟權,多年來國際原運的主要訴求即一直要
             求國家與原住民族之間應基於夥伴關係,原住民族應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主體,並具

             有民族的集體權利,如自決權、文化權、土地權、資源權及環境權等,並以自治或
             自決作為運動的最終政治目的(Thornberry 2002: 371-4),俾達到1966年聯合國通過
             「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一條所共同指出的:「所有民族享有自決權,經由
             此項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以及自由追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及文
             化發展。」國際原運團體認為自治或自決訴求是唯一能獲得對自身土地控制及得到

             特殊政治地位承認的手段。如同加拿大Dene族所發表之宣言:「…我們所要的是
             掌握我們的生活、我們的土地」,民族自決是達成此一目標重要的機制。事實上,
             國際原運要求民族自決的目的除了社會正義外,保存民族文化也是最重要的任務之
             一,因為文化是我們的根源,是許多個體共同生活的集體基礎與集體間聯繫的鈕

             帶,經此鈕帶,個人才能建構出對所屬社群的認同與情感(Taylor 1998)。自決權
             代表所有民族均有權力掌握自身命運,而原住民族之所以想有這樣的人權,是因為
             其民族地位受到殖民壓制,民族自決代表回復此一固有的自我決定命運、自我治理
             的固有權利(inherent right)(Tully 2001[1995]: 48-49)。



             V.  國際組織與原住民族


                 一般來說,傳統國際法只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一國如何對待其本國國
             民則多屬國家內部管轄事項,因此原住民議題在以往一直受到國際法的忽略,但在

             現代國際法中,這種情況已經開始發生了變化。最近國際社會逐漸接受一個觀點,
             即傳統國際人權法之以「個人為中心」和「不歧視」原則,目前已不足以保護少數
             民族及原住民權益,因而當前的國際法趨勢已愈來愈擴張人權的內涵,從個人權逐
             漸擴大到團體,並考量原住民的集體需求。目前許多國際公約、宣言及決議都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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