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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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專題 1
之間的關係應基於自由同意和合作,而不僅僅是磋商和參與而已;原住民應被承認
為國際法的主體,並具有民族的集體權利。而在許多有關原住民的國際會議中,他
們都提出了自決權、免於文化滅絕權、土地及資源權等權利(Thornberry 2002:371-
374),這些要求在《原住民權利宣言》中也大部分得到了實現。《原住民權利宣
言》的立法目的乃在防止種族滅絕及維護文化的多樣性,以及保護原住民智慧財產
權及土地權。宣言相當強調自決權,因為假如原住民要享有基本的政治權利,及
保有自己的文化認同,或讓其有尊嚴地生活,以自由選擇決定自己的未來,自決
權乃是權利的基礎及前提條件;而自決權可以用不同形式的自主來展現,不必然是
分離權。
《原住民權利宣言》除了序言外,一共分成九個部分,在序言中首先說明聯合
國發表原住民權利宣言的理由。第一部分基本權:列出原住民的基本權利,並承認
其自決權,可自由選擇其政治地位及發展。第二部分生命與安全:規定原住民族有
權不同,有免於滅族之文化認同權,有權居留在祖居地,並在戰時受到保護。第三
部分文化、宗教與語言:規定原住民文化、宗教傳統及語言權利;未經其允許原住
民文化財產應還給他們;政府應保護其聖地,並保障其司法權益。第四部分教育、
媒體與就業:規定原住民之教育、媒體與就業權利;原住民有接受母語及傳統文化
教育的權利與機會;有建立自已媒體的權利;在就業上應受公平待遇。第五部分參
與及發展:規定原住民有參與攸關其發展的決策權;有權發展民族經濟。第六部分
土地與資源:規定原住民對傳統土地有所有權及控制權;其環境及文化智慧財產權
應予保護。第七部分自治與習慣法:規定原住民有自決自治權,有權決定誰是原住
民。第八部分執行:規定聯合國與政府為促使宣言實現所必需要作的事,如修訂國
內法、解決爭議、財政支助及設立組織等。第九部分規定宣言乃原住民人權的最低
標準。
《原住民權利宣言》去除了種族主義、殖民主義及父權主義心態,代之以參
與、自治與自決。其中自決權乃宣言的主要指導原理,俾能據此建立國家與原住民
族之間新的夥伴關係,同時宣言也規定人權審查、申訴及爭議解決程序和機制。此
一宣言的影響巨大深遠,不僅所提出的理念已逐漸變成當代標準,甚而已經影響了
許多國家的立法與政策。《原住民權利宣言》可以說相當反應了全球原住民的需求
與共識,與1989新修訂的《原住民及部落人民公約》比較,兩者有許多重壘之處,
如承認原住民為擁有權利的實體,強調基本的團體保護及文化認同權,以及兩者基
(215) 從政治冷門走向國際政治舞台:全球原運與國際社會的轉變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