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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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有責任保護原住民權利及促進其民族發展;原住民有免於歧視的權利,並享有公
             民權;政府應尊重保護原住民傳統價值觀及習俗;原住民應充分參與各級政府之決
             策與執行;政府應注意原住民習俗和習慣法並保障其司法權益。第二部份土地,規
             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文化價值體係以及和土地的特別關係;承認原住民傳統佔有之

             土地及自然資源權;不得強迫原住民從其祖居地遷移;政府應採取措施防止其土地
             被侵佔。第三部份僱用與就業條件,規定政府應保護原住民勞工並防止在就業上
             受歧視。第四部份職訓、手工藝及鄉村工業,規定原住民享有平等機會接受職業訓
             練,並應確保原住民傳統手工藝及傳統生計活動。第五部份社會安全與健康,規定

             社會安全應平等適用於原住民;政府應提供足夠的衛生服務並考量其傳統醫療。第
             六部份教育及媒介,規定保障原住民應平等接受各級各類教育;教育應反映其需
             求,並保障其參與教育決策與執行;原住民有權建立自己的教育制度,並應教授母
             語及發展其語言。第七部份跨境民族的接觸合作,規定政府應採取措施促進邊境跨
             境民族的接觸、交流與合作。

                 以上新公約係以1957年公約為基礎,並參酌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經
             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國際上許多
             有關防止歧視的公約為基礎而加以修訂的。新公約去除了整合(同化)的政策方
             針,改採「民族發展、自主管理、多元文化」政策。然而,新公約所關注的仍是原

             住民勞工,因此如何改善原住民經濟與生活乃是公約的核心,對於原住民所重視的
             集體權、自決權、土地權問題,並未作完備周密的規範。在監督體制上,雖然有定
             期報告制度並由國勞專家委員會來審查,且可提出申訴,但是原住民團體無法親自
             提出申訴,因此在保護機制上似仍有不足。



             VII.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聯合國原住民工作組的任務之一乃在制訂有關原住民權利的國際標準,因而自
             1985年開始,工作組在聽取全球無數原住民團體的意見後,便起草「原住民權利宣

             言草案」,以提交聯合國大會宣布(Burger 1987: 267)。工作組在1994年會期批准
             了草案,並送交聯合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委員會」,1995年該會同意該草案並
             送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再提交聯合國大會討論,2007年9月17日聯合國大會
             批准,成為全球原住民權利新的國際標準。多年來,原住民一直要求國家與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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